奇安信集团首席战略官刘勇:为网络安全提供中国解决方案******
光明网讯(记者梁天天 王鹏威)11月10日,以“深化网络空间安全交流合作”为主题的2022年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网络安全技术发展与国际合作”论坛,在浙江乌镇举行。奇安信集团首席战略官兼副总裁刘勇围绕新形势下数据安全合规治理及开源软件安全进行分享。
作为一个已经参加过9届世界互联网大会的乌镇“老朋友”,刘勇表示,世界互联网大会对企业的发展,对大家了解信息技术与网络安全产业发展的趋势,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今年世界互联网大会的主题是“共建网络世界 共创数字未来——携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刘勇指出,这与奇安信“创新安全”的理念不谋而合。奇安信的企业使命就是致力于“让网络更安全,让世界更美好”。在一些重大应急网络安全保障工作中,奇安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发挥网络安全领头羊企业的作用。
在2022北京冬奥网络安全保障工作,奇安信作出了突出贡献,创造“零事故”的世界纪录。刘勇表示,奇安信在各有关部门指导下配合冬奥组委会,通过提出中国模式、创造中国服务、提供中国产品等一系列方法,结合7×24小时的服务,以及9大类55款自主研发的网络安全产品,全方位、无死角保障冬奥安全运行,为2022北京冬奥会安全、顺利召开保驾护航。
刘勇介绍,奇安信大力推行“走出去”战略,如今已经取得阶段性成功。“今年我们做了一项研究,对一带一路沿线147个国家和地区的网络安全现状做了一次调查,其中113个国家和地区推出了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方法。未来,数据的流动安全管理将成为共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一项重要任务。在这件事情上,全球各个国家都在探索,作为网络安全的领军企业,我们也致力于在这方面研究中国的解决方案,希望在一带一路讲好中国故事。”刘勇说。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